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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决议内容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决议无效。

2. 越权行为 :当股东会的决议超出了法律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时,该决议无效。

3. 剥夺股东权利 :决议中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如获取红利权、优先购买权等,属于无效决议。

4. 无权处分股权 :在股东未出席且未同意的情况下,股东会作出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无效。

5. 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 :未通知股东或未给予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机会的决议无效。

6. 违法修改公司章程 :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决议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无效。

7. 非法解除股东资格或变更股东出资额 :非法解除股东资格或变更股东的出资额和持股比例也是无效决议的情形。

8. 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违法 :如果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则决议无效。

如果股东认为股东会决议无效,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决议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公司根据无效决议已办理了变更登记,那么在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后,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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